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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應該建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輪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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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27 11:52: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社論-應該私家偵探業建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輪調制度
國民頭皮屑目前普遍對法官信任度嚴重不足、對司法制度改革有相當高的期許,故蔡政府上任後對於司法改革有多次發言。有鑑於智慧財產法院攸關我國產業轉型、提升科技研發與技術競爭力,故之前已經在社論提出改革智慧財產法院的具體建議,現更嚴正呼籲建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定期輪調制度。
一般說來,法官不輪調也許長期下來可以累積其智慧財產法律的專業學養,但是在我國制度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不輪調的立即而明顯的缺點卻是法官無心辦好案件、產生專業盲點與狹隘觀點。
首先,各國都沒有像智慧財產法院如此廣的管轄權及二審級合一的設計:包括專利(包括專利無效及侵權案件)、商標、著作權、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植物品種及種苗及公平交易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的第一、二審民事、二審刑事及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相較之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只是第二審級法院,而且智慧財產案件的管轄範圍限於專利與商標案件,不包括著作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案件,此外還同時掌管涉及聯邦貿易委員會、退伍軍人、政府採購契約等諸多其他案件。德國指定十三個地方法院受理專利民事刑事訴訟,以及設立管轄事務單一的專利法院:只審理發明及新型專利權、植物品種權、商標權、設計權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有效性爭議,不受理智慧財產侵權、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及刑事案件,而且多數案件是技術法官多於法律法官,因此其專業性「過窄」的缺點,會被其他審理智慧財產侵權、損害賠償民事及刑事案件的法官彌補。
日本在第一審級指定東京及大阪二個地方法院設立智慧財產專庭,而且僅審理技術相關的專利案件,商標及著作權等其餘智慧財產案件則是全國五十個地方法院都可以審理。
講究專業的德國及日本雖然不強制法官輪調,不過實務上法官私家偵探業還是會輪調。在日本法官每三年會輪調,東京高院智慧財產專庭法官一般多被調至地方法院擔任普通訴訟的法官,也有被調至地方法院知財部擔任庭長等繼續審理智慧財產訴訟。德國法官為了升遷,也會在各種法院輪調,例如現任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就曾兼辦民事、刑事案件、憲法法院助理,現在還同時兼任競爭法專庭的庭長。
然而在管轄權極廣及二審級合一的設計下,我國地院層級法官一旦進入智慧財產法院,就不需去其他法院歷練升遷,可以徐圖該院高等院層級的職位。因此法官最重要的考量不是辦好案件,而是與同事和諧相處,避免見解突出不同。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長期不輪調,結果不外乎某些法官累積很大的影響力,或某些法官將智慧財產法過度分殊化與專業化,而與法律基本原則脫離,產生隧道視線(tunnel vision)之弊。無論何種結果,在司法社會化不足的我國後果都是令人極度擔憂的。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不定期輪調另一個弊端是,法官的意見很難不趨於一致。以日本東京高院四個智慧財產專庭為例,設立十一年以來,各庭越來越傾向於先透過由四庭指派代表參與的大審庭方式統一意見,導致觀點過於集中,各界批評原本期待各庭發展健康多元意見然後再逐步整合的目標落空。在法官每三年輪調的日本都是如此,何況是在法官長期不輪調的我國?
展望未來,如果智慧財產法院十六位法官、甚至其中少數幾位有影響力的法官就決定台灣所有智慧財產各類訴訟及法律走向,而且幾十年不變,豈不令人感到不安?因此,我們建議司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應該為法官建立定期輪調制度,使其在具備智慧財產法專業智能之外,也能成為通達公法、私法、實體法與程序法、掌握法律與法理的法律通才,專業與通達兼備,成為我國產業轉型的助手,司法改革的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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